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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债权纠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实际履行地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周**住所地为山西省文水县,故该案应由山西**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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