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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限公司与平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河北**限公司与被告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经通知,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北**限公司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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