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李**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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