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广宗**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赵**以被告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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