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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