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限公司与被告广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原告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宗**有限公司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河北**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以便执行调解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冻结被告广宗县**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