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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限公司与广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限公司与被告广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原告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宗**有限公司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河北**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以便执行调解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冻结被告广宗县**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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