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清河县**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申请执行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清河县**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申请执行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清**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无存款可供执行,同意该案中止执行,在审理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继续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清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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