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马**、马*及第三人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更维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3元,财产保全费1009元,共减半收取1641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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