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马**、马*、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马**、马*及第三人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更维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3元,财产保全费1009元,共减半收取1641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