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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