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天**限公司与被告隆*澳汀生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天**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隆*澳汀生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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