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本次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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