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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百家物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漳州市芗城百家物业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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