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漳州市芗城百家物业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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