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衢*有限公司、浙江衢*有限公司南区分店为与被上诉人姜*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08)江*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衢*有限公司、浙江衢*有限公司南区分店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衢*有限公司、浙江衢*有限公司南区分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衢*有限公司、浙江衢*有限公司南区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3元,减半交纳1416.5元,由上诉人浙*售有限公司、浙江衢*有限公司南区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