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原、被告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江西金**发有限公司与何**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黄**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百家物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某某与占甲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浦东**司衢州支行与浙江涌**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海浦东**司衢州支行与浙江涌**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李**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衢州**司南区分店与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