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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原、被告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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