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以原、被告愿先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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