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黄*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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