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牟*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4日以双方同意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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