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厦门*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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