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漳州市*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于2014年4月2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漳州市*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吴锦祥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漳州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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