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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为与被告陈*、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8日、2014年11月10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的委托代理人俞*,被告陈*、孙*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孙*起诉称:二被告系原告的姑夫和姑姑。2006年6月20日,原告父亲孙*在河南矿山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二被告等人与矿山业主协商,获得赔偿款260000元左右,除去丧葬支出,尚余240000元,其中分给原告孙*130000元。由于当时原告年幼,由二被告代为保管130000元,承诺等原告成年后连本带息一并归还。现原告考入高等院校急需用钱。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代为保管款项130000元及利息62400元(已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以后按月利率0.5%计算至还清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陈*答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未替原告孙*保管过130000元,上述款项先存在原告孙*的奶奶陈*名下,后因陈*开超市缺乏资金,向陈*出具借条后借给其,所借款项至今未还。

被告孙*答辩称:其哥孙国虎死亡后,赔款和处理丧葬事宜均由被告陈*处理。当时陈*向其母亲陈*出具过借条,但借条已被陈*拿回,而款项至今未还。

原告孙*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在庭审中出示了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下列证据: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证据2、录取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孙*被长*学院录取的事实。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证据3、银行帐单四份,证明赔偿款没有存在陈*和叶*丙名下的事实。二被告无意见,本院予以认定。

证据4、武义县*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其村村民孙*因矿山事故死亡后,其家属获得赔偿款240000元,其中分给孙*130000元由陈*代为保管。陈*认为不事实的,系村书记一面之词;孙国妃无异议。因该证明根据原告单方陈述出具证明的,且被告陈*提出异议,本院不予认定。

证据5、录音三份和原告律师对叶*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陈*、孙*替原告代管款项的事实。陈*认为录音真实,但其未承认过代管款项;孙*无意见。本院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因被告未承认代管款项,故对原告举证意图不予认定。

证据6、出庭证人孙*陈述其母陈*信任陈*,在孙*丧事处理完毕,赔偿款的存折放在陈*手中。后来听陈*说,分给孙*130000元、陈*80000元、叶*丙30000元。

证据7、出庭证人叶*甲陈述赔偿款的存折由陈*拿走的。

证据8、出庭证人叶*乙陈述存折被陈*拿走。

证据9、出庭证人叶*陈述存折被陈*拿走。

被告陈*认为孙*的证言不事实,对叶*甲、叶*乙、叶*丙的证言无异议,被告孙*对四位证人证言无异议;因被告陈*、孙*对四位证人陈述赔偿款存折被陈*拿走事实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被告陈*为证明其主张,当庭出示了录音资料一份,证明钱不在其手中的事实。原告孙*认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是真实的,孙国妃无意见。因该录音系被告陈*询问村书记为何给原告出具证明,与本案争议无关,不作认定。

法庭出示对陈*的询问笔录一份,陈*陈*说分给其80000元借给陈*开超市,借条有无写过和是否归还均不清楚。原告认为当时情况不清楚,二被告无意见。因二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06年,原告孙*父亲孙*在河南因矿山事故死亡,其家属得到赔偿款260000余元。在孙*丧事处理完毕后,其家人经协商,分给原告孙*130000元。之后,该款由陈*出面借给被告陈*,用于二被告开办超市,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款项。2014年8月4日,原告孙*被长*学院录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陈*不认可替原告孙*代为保管款项,而是向案外人陈*所借;而原告孙*提供的证据仅证明款项在被告陈*、孙*手中,未能举证证明其与二被告之间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代为保管款项1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举证不能,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74元(已减半),由原告孙*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48元,款汇入金华*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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