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邱*、邱*与被告邱*、邱*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高*与苏**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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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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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外东浦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