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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邱**、邱**与邱**、邱**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邱*、邱*与被告邱*、邱*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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