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刘银盛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叶*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96元,撤诉减半收取3948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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