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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柯*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与被告柯*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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