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与被告柯*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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