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涡阳县*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粮涡阳直属库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代理人朱*、张*,中*粮涡阳直属库法定代表人王*及委托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2)亳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