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陈*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搜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鉴定费3300元,合计人民币370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