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陈*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搜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鉴定费3300元,合计人民币370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
黄*与周*、吉安市同**有限公司、肖*房屋居间买卖和房屋卖买定金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与朱**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兰**有限公司与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聂**、聂**、聂**、聂**、聂*戊诉游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邮**抚州市分公司与资溪**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央储备粮涡阳直属库与涡阳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祝**(系原告姨父与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