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王**在安徽庐江**有限公司石头支行存款575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王**在安徽庐江**有限公司石头支行存款57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