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芜湖市**有限公司与中海**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有限公司以被告中海**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了合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6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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