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有限公司以被告中海**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了合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6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