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臧*与被执行人刘*、庞*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律文书未生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为此,该案应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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