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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徐**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保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徐*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孙*已经提交的证据均为真实有效,完全可以证明对孙*、徐*的所有花费均是经孙*同意在保管款项中支出的。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申请再审称在其保管的钱款中应扣除已支出的保姆费、暖气费、医疗器具费和律师费等,但孙*在2013年9月22日的笔录中对此未予认可,且双方系父子关系,孙*负有赡养义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孙*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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