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徐*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孙*已经提交的证据均为真实有效,完全可以证明对孙*、徐*的所有花费均是经孙*同意在保管款项中支出的。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申请再审称在其保管的钱款中应扣除已支出的保姆费、暖气费、医疗器具费和律师费等,但孙*在2013年9月22日的笔录中对此未予认可,且双方系父子关系,孙*负有赡养义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孙*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