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涉村镇桃园村第二村民组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