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大酒店)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亚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汤金锁的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