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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大酒店)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大酒店)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亚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汤金锁的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09)孟*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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