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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某区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2]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酒后驾驶皖NLB136小型汽车沿本市某区区金钱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明友谊中心路约4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检查发现系酒后驾车,后被抽取血样。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3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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