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酒后驾驶1辆牌号为苏JEXXXX的小客车沿淮海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藏南路右转弯。此时,出租车司机田某某驾驶1辆牌号为沪FMXXXX出租车沿西藏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海东路左转,因被告人李*逆向行驶至他人车道,致两车发生相撞事故,交警接警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李*有醉酒嫌疑,经对其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8mg/100ml,遂将其送至上海**卢湾分院抽取血样。

经复旦大**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8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某、朱*、李*的证言、110接警登记表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复旦大**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民警现场工作情况记录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告人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后果可对李*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