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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于2013年10月14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MDXXXX的克莱斯勒牌小轿车沿本市南京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藏中路时,追尾撞上一辆牌号为沪FUXXXX的海**司出租车,出租车驾驶员报警后,交警赶至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蒋*有饮酒嫌疑,后将其带至上海**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经复旦大**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8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蒋*、石某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复旦大**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肇事机动车登记信息、相关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被告人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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