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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1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5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陈*酒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至本市祁连山南路金鼎路路口处时被设卡民警拦查,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8mg/100ml*。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mg/ml*,已达醉酒标准。

案发当日,被告人陈*被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上网追逃,于2014年9月18日在北京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莫**、卢*、邢*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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