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宋*酒后无牌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曹杨路2261号时,发生单车事故,民警到场后对被告人宋*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66mg/100ml*,民警遂带被告人宋*至医院抽血。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ml*,已达醉酒标准;经鉴定,被告人宋*驾驶的杰士牌燃油两轮车的发动机工作容积为149立方厘米,属两轮普通摩托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唐**的证言,查获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宋*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