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何**等与重庆**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何**、杨**、涂孔谦与被告重庆**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何**、何**、杨**、涂孔谦于2015年7月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何**、杨**、涂孔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何**、何**、杨**、涂孔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何**、何**、杨**、涂孔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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