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同**限公司与日照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青岛同**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日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日照市**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日照泰安路支行有存款,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日执字第77-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存款1013159.84元。

2015年4月17日,本院经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日照市**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4月20日,本院经日照市**政管理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登记信息。经日照**管理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438803.1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87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9152.00元,已执行到位1013159.84元。

本院认为

2015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青岛同**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执行人日照市**有限公司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民法院(2014)日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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