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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蔡**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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