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接到本院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有与被执行人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中国农业**郁南县支行与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宝**限公司与白**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霍**与张**、原审被告李**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沅陵县支行与张**、陈*、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伊吾县**份有限公司与伊敏约麦尔、热比亚吾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保定市**务有限公司与陈**、闫**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张**、第三人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