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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接到本院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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