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张**、第三人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00元,返还原告975.00元;余款975.00元及邮寄费108.00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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