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保定市**务有限公司与陈**、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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