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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