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沅陵县支行与张**、陈*、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沅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陈*、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沅陵县支行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陈*、张**无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和《中**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沅法执字第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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