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京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限公司、第三人朱**、周*、芮**、王**、王**、彭**、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限公司、第三人朱**、周*、芮**、王**、王**、彭**、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南京市**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1月6日,原、被告订立《钢结构工程合同》,被告进行了施工,但未按图纸要求保质保量完工,且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0年8月1日,双方经结算、对账,被告倒欠原告33021元,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

被告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为,按相关规定,原告作为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其财产有异议,应先向本院执行机关提出异议,并经裁决。如案外人对裁决不服,方可起诉。故原告未经上述程序处理,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南京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6元,退还南京市**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6。南京市**开户银行:农行**楼支行,账号:10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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