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启刑二初字第0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高**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