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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陕西江**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陕西江**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以被告陕西江**限公司在天安财**限公司投有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应以其为共同被告,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原告左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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