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司云梦分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以与被告中国移**司云梦分公司在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司云梦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