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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胡**、龙**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胡**、龙**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方**,被告胡**,被告龙**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1号上午10时许,原告把一辆白色起亚K5(牌照号:皖A)停在韶山**银行的大门前坪,下午2点11分原告发现该车被三块水泥墙体砖块砸坏。原告随即报警以及通知阳光小镇物业(长沙市**有限公司)。经过现场查看,此三块水泥墙体砖块系阳光小镇B栋801房放空调主机的外墙砖块。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阳光小镇B栋801房租户胡**私自扩建,施工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房主龙雪*没尽到管理义务,应当与被告一胡**承担连带责任。该事件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65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胡**、龙**辩称,1、本案结果的发生的具体原因是管理不当,不是由于被告施工导致。2、外墙面是所有房东的共同共有,原本就有脱落,但是物业没有及时处理。3、物业给被告发的整改通知书,不能证明外墙脱落与被告的施工有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上午10时许,原告将一辆白色起亚K5汽车(牌照号:皖A)停在韶山**银行的大门前坪,下午2点11分原告发现该车被三块水泥墙体砖块砸坏。原告随即报警,并通知阳光小镇所在的物业公司**理有限公司。经过现场查看,此三块水泥墙体砖块系阳光小镇B栋801房放空调主机部位的外墙砖块。发生事故当时,该房屋在装修过程中。

2014年9月23日,原告对被损坏车辆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为5000元。

另查明,被告胡**、龙**系夫妻关系。阳光小镇B栋801房系被告龙**于2014年5月购买的二手房,被告龙**购买该房屋后对其进行装修扩建。阳光小镇管理处(长沙市**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对该房进行装修存在安全隐患,于2014年7月30日对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经被告胡**签字签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车辆损害照片、车辆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发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阳光小镇B栋801房空调主机的外墙砖块掉落,将原告的白色起亚K5汽车砸坏的事实客观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B栋801房空调主机的外墙属于该栋所有业主共有,但是该外墙是被告龙雪*使用,且被告龙雪*对该外墙也负有管理的义务。故被告龙雪*为该外墙的使用人、管理人。因被告龙雪*对于该外墙砖块掉落将原告车辆砸坏的事实,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被告龙雪*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6500元,其中车辆维修费5000元是该外墙砖块掉落砸坏车辆所直接造成的损失,被告龙雪*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项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中交通费800元、差旅费700元,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这些损失,且请求赔偿交通费、差旅费有违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对于该两项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胡**与被告龙雪*系夫妻关系。且争讼标的发生在被告胡**与被告龙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胡**、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5000元。

二、驳回原告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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