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人民政府东关街道办事处、上虞区交通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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